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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年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
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

101年9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3107360號令公布

   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(以下簡稱本細則)係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發布施行。鑒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,並將名稱修正為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(以下簡稱本法)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。為配合本法修正內容,除將本細則名稱修正為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」外,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,以順利推動本法施行,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,其修正要點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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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
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
第一條  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   本法所稱個人,指現生存之自然人。

第三條    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,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能直接識別,須與其他資料對照、組合、連結等,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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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

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

代號

修正特定目的項目

○○一

人身保險

○○二

人事管理(包含甄選、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、現職、學經歷、考試分發、終身學習訓練進修、考績獎懲、銓審、薪資待遇、差勤、福利措施、褫奪公權、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)

○○三

入出國及移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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